文/玉箫苒
编辑/玉箫苒
在中国古代,自封建制度确立以来,边疆与军队往往与罪犯和刑罚紧密相连。许多学者曾试图将秦朝的“移刑”和“谪刑”理解为“流刑”,并认为这两者均有“守边疆”的含义。
然而,实际上,那些被流放至边陲的罪犯,并未像后世的兵员一样被强行征召入伍。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指出,流放至边疆的罪犯并非充当军队中的一员,而是“在战场上服役,与军人并无太多区别”。他进一步解释道,只有罪犯的后代才真正涉及这一制度。因此,这种刑罚体系,实际上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充军”。陈玉屏则称这一制度为“谪兵制”,她认为遣散军队并非单纯是为了节约人力,而是为了在确保充足兵员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百姓劳动力的消耗。
然而,她所提到的“谪卒制度”,指的是“七科谪”所涉及的特殊对象,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能被征召为兵。汉朝的“移边刑”通常是死刑的减刑形式,犯人也经常被强制征召入伍,但在汉朝,所谓的“边刑”实际上是一种灵活的刑罚运用,而非法律条文中所称的“正刑”。
在北魏时期,罪人为兵的刑罚逐渐成型,并开始普遍实施。沈家本和吴艳红两位学者对这一制度做出了深入的研究,但他们未能深入探讨魏晋时期东、西魏分裂对隋唐刑法的影响,其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相对薄弱。这导致我们对这一刑罚制度的演变缺乏全面的理解和必要的背景资料。
隋唐时期的发罪人为兵之刑分析
在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魏建立之初,“发罪人为兵”这一刑罚的确立与当时的军镇制度息息相关。早在北魏的前期,朝廷就已开始在边疆建立军镇,旨在巩固边疆防线,增强军事实力。军镇是集军事与行政职能于一体的地方政权机构,类似于地方的州一级行政单位。
在军镇之下,存在着与郡城类似的城池,而军镇的管理制度则由军队统领,实行军民合一的管理体制。北魏时期,军镇数量众多,周一良就设立了96座军镇。随着军镇数量的增加,防御任务也日益繁重,对士兵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罪犯被送至军镇充当兵员的现象开始频繁发生。
在太安二年,刺史元贺曾上奏建议,将一些不涉及重大罪行的轻犯送往边疆,充当军队兵员,认为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减少边境防御的压力。文成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并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将民间罪犯转为兵员是一种非常有利的管理手段。
通过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提取到一些关键点。首先,设立军镇的初衷,确实是为了增强兵员,解决士兵短缺问题。其次,送往军镇的多为那些即将面临死刑的犯人,他们被送至军队服役,相当于变相执行死刑。此举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同时也是对兵员不足问题的应对。谷霁光曾提到,军镇中的死囚通常被称为“军户”,即官兵身份的罪犯,这些犯人不经皇帝批准无法解除兵役。
隋朝的“发罪人为兵”制度包含了“配守”和“配卒”两种形式,沈家本对此有过评论,认为北魏时期的“配兵”制度实际是针对防御任务进行的补充,尤以流放和发配刑罚为主。以“配守”为例,犯人被强制配到防线,担负防御责任。就像历史上的孙万寿,他被配防江南多年,直到服役期满后才得以回乡。与北魏长期驻守不同,隋朝的配兵制度更加灵活,通常为期一至六年。
兵员紧缺与“发罪人为兵”制度的形成
从西魏到北周,隋代均沿袭了“从军自效”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征召罪犯来弥补兵员不足。特别是在隋朝建立初期,文帝便提出了将更多劳动力迁移至边疆的构想,但这一构想因政治风险较高最终被放弃。
随着边疆防线的不断扩大,防御任务逐渐加重,兵员的短缺成为一大难题。隋朝的文帝曾在建国初期提出将更多人口迁移至边疆,但因政治风险而最终放弃。因此,朝廷开始大量征召犯人进入军队,以此填补军队空缺,这也正是“发罪人为兵”制度的直接源头。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对罪犯的惩罚不仅仅局限于监禁或流放,而是通过让罪犯服役来替代传统的死刑。唐朝则在隋制的基础上,逐渐引入了更为完善的兵员管理制度,并在随后的几百年中,对“发罪人为兵”的刑罚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
然而,尽管这一制度一度解决了兵员问题,随着兵员短缺和军事需求的不断增加,徭役与兵役制度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最终,唐代对“发罪人为兵”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逐步摆脱了单纯依赖罪犯充当兵员的局面。
总结
“发罪人为兵”刑罚最早起源于北魏,旨在解决军镇兵员不足的问题。随着北魏、隋唐等朝代对这一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它不仅成为一种惩罚罪犯的方式,也逐渐演变成了一种重要的兵员征召手段。尽管这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效地填补了兵员缺口,但也因其过度依赖罪犯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政治问题,最终导致了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