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的薪水其实并不高,很多人认为这源于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体制。明太祖朱元璋当时对朝中官员的俸禄做了大幅削减,给了清朝一个低俸禄的“遗产”。清朝在继承明朝体制时,也延续了这种低薪的做法。根据《大清会典》的规定,清朝的文职官员每年的俸禄如下:一品官员每年180两,二品150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而九品则为33两或31两。
对于京官,除了俸禄,还会额外发放一些禄米;但地方官员则仅仅得到俸银,没有禄米。这样算下来,七品的知县每年只有45两银子,平均下来一个月不到四两银子。这让很多地方官员的生活变得捉襟见肘。
在康熙年间,监察御史赵璟曾提出,官员的俸禄根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他在上疏中举例说,知县每月的俸禄只有三两,勉强能维持家里人的粗茶淡饭,还要喂马匹,根本不够用。他甚至感叹,这样的收入连五六天的日常开销都无法承担,何况是撑过整个月。
除知县外,县衙里还有很多其他官员,如县丞、主簿、县学、县尉、巡检等,还有一些没品级的胥吏,也就是办事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没有正式的职级,但依然由朝廷发放薪俸。即使这些官员在县衙工作,县衙也需要雇佣大量的当地人来协助工作。这些人包括三班衙役(皂班、捕班、壮班),以及更夫、仵作、师爷、厨师、马夫等。这些人没有正式编制,称为“隶”,是由知县雇佣支付工资。
知县雇佣的人员数量,从十几个到上百个不等,一些人口多的大县,甚至会雇佣上千人。由于知县每月只有三两多的俸银,这点钱根本不够支付所有开销。显然,知县必须“创收”,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地方官员会出现腐败现象。
其中一个常见的创收方式就是通过“火耗银”来敛财。当百姓交税时,地方上会将散碎银两重新铸成大银锭,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损耗。地方政府就会在这个过程中多收一些“火耗银”,这笔额外收入便成为官员的灰色收入,多少取决于地方官员的主观意愿。
除了“火耗银”,知县还会通过其他途径积累财富。比如,节庆时,乡绅们会送礼,知县也会向上级送礼。上下级之间的“礼尚往来”也成为了官员敛财的途径。此外,审案、工程、劳役等各种名目,也给知县提供了收取额外钱财的机会。
康熙时期,吏治腐败已经成了普遍现象,几乎所有官员都存在贪污行为。康熙虽然宣扬“宽政”,却默许了这些贪腐行为。甚至他自己也公开表示,知道两淮盐政的腐败问题,但并不打算追究。康熙对这些问题置之不理,甚至为贪污的官员辩解。像清官张伯行这样的人,虽然名声很好,但也避免不了一些非议,康熙甚至对其表示:“张伯行虽然居官清廉,但他刻书的收入非常可观,这些钱从何而来呢?”康熙这种态度也让官员们更加肆无忌惮。
到了雍正继位后,他决定彻底整顿官场的腐败问题。他开始追查府库的亏空,收回那些被官员贪污的公款,并实行“火耗归公”。雍正还设立了“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补贴。这个补贴使得官员的俸禄得到了显著改善,也让他们的收入更加透明。比如,总督的养廉银可达一万到两万两,巡抚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两,布政使为五千到九千两,按察使为三千到八千四百四十四两。而知县的养廉银则依据不同地区,标准从四百两到一千八百两不等,这基本上足够知县过上舒适的生活。
尽管如此,高薪并不一定能够根治腐败问题。虽然养廉银增加了官员的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正如人们常说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很多知县通过职务之便,依然能够积累巨额财富,甚至比知府更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