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有两个主要的规则:一是足终弟及,二是父死子继。对于商代是否已经确定了嫡长子继承制,学术界的看法有所不同。通过分析武乙之前的兄终弟及制度,可以发现有五代的继承是由年幼的弟弟继承王位,而这五位分别是大庚、大戊、小乙、祖甲和康丁;而另外四代则是由长兄继承王位,包括大丁、中丁、祖辛和祖丁。在这些长兄继承的王位中,只有大丁没有实际登基,而其余的三位长子,王位最终由他们的父亲传给了他们的叔叔。武乙之后的四位商王中,帝辛明确是由幼子继承王位,其他三位则没有明确的记载。因此,整体来看,商代王位继承主要是由幼子继承,而非长子继承。所以,有学者认为商代采用的是幼子继承制,而非长子继承制。
商王朝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整个国家分为畿内和畿外两部分,其中畿内是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而畿外则是商王通过诸侯来治理的地方。商王与这两类地区的统治关系也不同。在这样的国家结构下,商王朝的官僚体制也分为内外两个系统。《尚书·酒诰》中的记载也把商代的职官分成两个部分,分别是越在外服和越在内服。越在外服指的是外部诸侯的官员,包括侯、甸、男、卫和邦伯等;而越在内服则是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的官员,主要有百僚、庶尹、惟亚等。 这一分治体制在金文中得到了证明。《大盂鼎》中的记载与《酒诰》的内容相似,顺序也一致。这证明了商代官僚体系的基本结构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得到认同。商王朝的畿内官员包括相、尹、多尹、师、大师、少师等,其中相是最高级别的官员,是商王最重要的辅助大臣。商代的著名大臣伊尹和傅说,分别在商汤和武丁时期担任过相职,都是商王朝历史上有着巨大贡献的角色。 尹是商代常见的官职之一,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尹或多尹的称呼。《说文》将尹解释为握事者,即负责处理政务的人。商代的尹职官地位较高的如伊尹和黄尹等,主要辅助商王治理国家。除此之外,许多尹职官还直接为商王室服务或负责民事工作,如从事农业生产。 师在商代中央机构中也是一个重要职位,甲骨文和文献中都有记载。甲骨文中的师通常涉及征战,而文献中的师则是负责音乐等事务的官员,可以看出师也是一个职官泛称。商代的史职官也十分常见,有大史、小史、东史、西史等,其职务包括记录历史、出纳王命、指挥军事行动等,职责复杂。商代还设有专门负责占卜的卜官,此外,还有祝官,负责祭祀事务。 商代的其他官员有小臣、牧臣等,他们的职务非常多样,包括管理农田、负责军事和参与祭祀等事务。像亚官员,与商王有亲属关系,主要负责军事与祭祀事务。还有多射和多马这些从事武职的官员,多工则负责手工业生产。 商朝王畿内的基层官员包括百姓和里居等。百姓主要负责管理畿内各个氏族,而里居则负责管理居民。商王朝的畿外官员包括侯、甸、男、卫和邦伯等,级别有所不同,他们负责管理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相当于地方上的君主,一些诸侯也兼任商王朝中央的高级职务。 商王朝的军事体制与国家结构相适应,分为王室军和方国军两个系统。王室军由商王直接指挥,而方国军则由各地的诸侯领导。商代的军事力量还包括由大家族构成的族军,这些族军虽然不常驻,但在战争时是重要的补充力量。 商王朝的常备军以师旅为基本单位,师是最高的军事单位,共分左、中、右三支,旅是师以下的军队。商王朝的军队通常是临时组建的,士兵也要参与农业劳动,具有农兵双重性质。族军主要由王室和大族组成,征战时调动,但并非常备部队。 商代的兵种主要包括步兵和车兵。步兵是商王朝军队的核心,使用青铜戈、矛和箭等武器。甲骨文中有步伐的记载,说明步兵作战常常形成方阵。而车兵的使用早在商汤伐桀时就已经存在,战车上配备射手和甲士,利用弓箭进行远程打击。在战斗中,步兵和车兵通常会互相配合,形成强大的作战阵容。 商代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比夏代有了更大的进步。商汤制定的汤刑包含了三百多条罪名,其中包括残害身体的肉刑,如砍头、锯腿、割鼻等,这些残酷的刑罚在商代社会中十分常见。商代还设置了监狱,如圜土和羑里,这些地方用于关押犯人。商代的贡赋体制是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商王通过借民力耕作和实物贡赋来收取税收。畿内百姓主要为商王耕作田地,而畿外百姓则需要交纳包括牲畜、矿石、卜甲等多种实物税。在商代,税制的执行也与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