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宗祧继承,而这一制度的核心源于“血食”观念。古人认为“人死曰鬼”,即人在死后虽肉体消亡,但灵魂仍有对食物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孙后代定期进行祭祀供养,以维持祖先的“血食”不绝。为了确保祖先的祭祀不间断,每个家庭的男丁肩负着这一责任。若没有儿子,宗祧便无法继承,这时便需要通过过继嗣子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祖先的祭祀依旧得以进行。
为此,古代社会形成了立嗣制度,也就是俗称的“过继”。这个制度的产生,旨在保障家族血脉的延续和祖宗祭祀的完整。曾有读者提出,关于过继,明世宗朱厚熜在众堂兄弟中应有优先选择权,因为他父亲在家族中的排行较前,过继必须遵循长幼有序。然而,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事实上,无论是律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过继必须按长幼顺序来选择继承人。相反,过继顺序主要依据血缘的远近。
《大明律》(以及《大清律》)中明确规定,若家中无子,可以让同宗的侄子继承宗祧,首先应选择同父兄弟的儿子,即亲侄;若无亲侄,再按血缘远近,从大功、小功、缌麻的亲戚中选择。具体而言,第一顺位是同父兄弟的儿子,第二顺位是同祖父的堂兄弟之子,第三顺位为同曾祖父的堂兄弟之子,依此类推。只有当这些亲属都没有时,才允许选择远房亲戚或同姓的成员作为嗣子。
按法律规定,过继并非只能根据亲缘关系来决定,也存在另一种选择方式——“爱继”。“应继”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亲属顺序来选定继承人,而“爱继”则允许选择那些符合昭穆顺序的、自己亲近且看重的人做嗣子,而不必严格遵守血缘的远近。“爱继”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继承关系,避免因为血缘问题引起不必要的冲突。这种方式在明清时期尤其常见,且被法律认可。
在《大明律》与《大清律》上也有相关的补充条款,明确规定了“爱继”可以优先于血缘亲疏进行选择,只要不违反昭穆的顺序,就不会受到宗族的指责或法律的惩处。这一条款的出现,正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因为家庭内的不和或争执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一个因“应继”和“爱继”引起的经典争继案例。发生在光绪十一年(1885),盛京将军喜塔腊庆裕曾上疏朝廷,报告了一宗关于过继的纠纷。这宗争继案件源自满洲正红旗人瓜尔佳熙治的家族。虽然熙治的父亲是一位晚清名臣,但熙治的过继案却引发了一场家庭内部的纷争。
熙治的父亲文祥是晚清的名臣之一,他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熙治的父亲去世后,熙治没有儿子,于是其妻子瓜尔佳赵氏决定申请过继嗣子。按照传统法律规定,首先要从熙治同父兄弟的儿子中选择,但熙治唯一的兄弟早夭,因此没有亲侄可选。
接下来,赵氏便选择了熙治的堂侄英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由于赵氏与英华的亲属关系较为复杂,赵氏转而选择了第三顺位的候选人——熙治同曾祖的堂兄弟之子瑞昌作为嗣子。这一选择引发了家庭内的争执,赵氏的决定遭到部分亲属的反对,他们认为英华才是最合适的继承人。
面对这一局面,赵氏坚持选择“爱继”而非“应继”,并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选择了瑞昌作为继承人。她的举动引发了家族内部的冲突,尤其是与凯肇、凯元兄弟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虽然赵氏最终获得了部分家族成员的支持,但争继案件依然拖延了多年,甚至让赵氏因病情恶化,眼看无法活过案件审理完毕。
最终,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调解后,盛京将军喜塔腊庆裕代表赵氏向朝廷递交上疏,阐述了赵氏选择“爱继”的理由,并请求朝廷批准其诉求。朝廷在了解情况后,批准了赵氏的请求,使她能够在临终前完成过继,以安慰她的心愿。
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古代立嗣制度的复杂性,也展示了家族间争继的激烈程度。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家族成员间的情感、利益和人性往往让简单的继承问题变得极为复杂。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法律条文起到了指导作用,人心的复杂与家族间的微妙关系同样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