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是实行土司制度的重要阶段。虽然从明初开始对广西的土官实施改流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随后便恢复了土官对地方的管理权力。两广总督兼巡抚秦竑向朝廷报告广西土官的具体情况时,明孝宗回应道:“以后凡是土官之间有纠纷或互相仇恨时,便允许总兵官差遣人员,亲赴当地调查事情的原委,遵循当地风俗,以礼法教化他们,向他们讲明朝廷的恩威,务必使他们心悦诚服,化解矛盾,地方得以安定。”
广西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土官间的矛盾冲突上,朝廷主要通过派遣流官,以宣扬皇权的恩威和礼法来开导土官,进而调停纷争。若仅仅派流官而废止土官的职位,反而可能激起非汉族群体的动乱;而保留土官,则能让当地少数民族信服,不轻易反叛。因此,明廷坚持不废除土官职位。然而,随着土官势力日益增强和非汉族群体的发展壮大,也使得中央对地方的掌控面临挑战,统治者因此忧心忡忡。
为此,明朝在非汉族聚居区设置流官以牵制土官,实现流官与土官的双重管理。王阳明在调令中提到,朝廷下派将领,将令牌交给土官,授权其领兵执行剿抚任务。此举既反映了朝廷对土官的信任,也显示土官对朝廷的忠诚。在桂西北,明朝官府频繁征调土官和土兵参与平乱,对于有功的土官、土目和土舍也给予奖励,体现出“以流制土”政策的具体成效。
当然,对于那些傲慢不驯、横行霸道的土官和土目,明廷则通过派流官辅佐监督,必要时严加惩罚,以维护朝廷权威。比如针对桂西北东兰、那地、南丹土官侵占河池州土地的行为,朝廷增派流官驻守河池要地,既限制土官的扩张,又保障当地百姓安宁。对永定长官司土官韦萌发的惩治,也体现了流官对土官的约束力。
韦萌发曾对僮人施以残酷刑罚,割去其双耳,按律应受惩处,被发配边疆戍守。虽非汉人,不能按汉律审判,但仍未免除处罚。韦萌发认识到大错已成,却为时已晚。最终被流官判入狱,连带其家仆皆遭杖罚,从此俯首称臣,桂西北地区方得以安定。
此外,嘉靖年间,庆远府知府王桥离职后,庆远府士人杨梁在《去思碑记》中称赞了王桥的功绩,并提及他与土官的互动,指出“又振励邓、韦、彭氏三土酋,与六堡控郡四隅,各扼贼冲。此公处变因时,用权合道,心乎诚以惠吾郡者。”可见流官管理此地仍依赖土官力量,守护重要战略要地。
总体来看,明廷在非汉族群聚居地区实行流官与土官双轨管理。朝廷颁令由汉官将命令转达给土官,由土官具体执行。同时,设立流官职位,由朝廷派官监管土官,确保土官权力受制。流官在地方治理中起协调作用,防止土官独揽大权,保护当地民众免受剥削。通过这种“流土结合”政策,既强化了朝廷权威,也促进了汉官与土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到了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政策大规模推行,废除了大量土司,委派流官管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推动边疆地区逐步纳入中央内地体系。雍正七年(1729年),东兰土州一分为二,设立改流的东兰州,由清廷指派流官管理,而东兰土分州则继续由土官统治。学者钟文典认为,这反映了鄂尔泰在广西采用的灵活改土归流策略,改流后当地百姓生活较为安定。
乾隆年间,广西尚存47个土司地区未改流,但都置于流官严格控制之下,不仅设有道台、知府管辖,还普遍配置流官佐贰,称作“汉堂”,大大削弱了土官的司法权,重大案件多由流官承审。遇到复杂案件,则由流官、土官及佐杂联合调查,确保妥善处理。清朝的流官承审制不仅削弱土官司法权,也促进了非汉族群与汉官间的互动,逐渐强化汉官影响力。该承审制在明末已有雏形,到雍正时期成为正式制度。
土民对土官的压迫无法忍受,起初会推选有威望的绅士调解争端,后发展成直接向官府投诉。鄂尔泰治理西南时建议朝廷由流官承审案件,以监督土官、分割其权力。调查显示,引发土司地区“动乱”的多数土民本性朴实,安于农耕,害怕官府。实际扰乱局势者多为来自湖广、江西的汉奸,这些汉奸怂恿土民做非法勾当,自己却逍遥法外。为此,官府重点清查汉奸身份,凡发现湖广、江西汉民居住在土司辖区者,严查其行为,核实违法后依法处置。
清廷平定非汉族“动乱”时,通常由汉官带领僮人共同镇压,战后予以嘉奖。这也显示了汉人与僮人之间早期的联合关系。虽然僮人也有“动乱”,反映了汉僮关系的复杂性,但僮人与汉人的关系相较瑶人更为和谐,社会地位接近汉人,融合速度更快。随着交往频繁,僮人读书考取功名者日渐增多,融入汉族主流社会进程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