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留言问道,如果把清代的知县比作现代的县委书记或县长,那么县丞是不是相当于副书记或副县长?乍一看,这个类比似乎合理,但细细推敲后,却发现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为此,御史特地撰文,打算详细讲解一下县丞这一职务的具体情况。
清朝县级行政机构中的官员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长官,即掌印官,也就是知县;第二类是佐贰官,包括县丞和主簿;第三类则是属官,涵盖了很多岗位,如典史、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以及河伯所大使等各类职务。
根据大清官制,县丞的官阶为正八品,仅比知县低一品。但从出身层面来看,县丞的身份远低于知县。县丞多是通过恩、拔、副贡等贡监生的考试录取,凡是进士、举人出身者,通常不会被授予县丞职位,实际上进士和举人这两个阶层也普遍看不上县丞这个岗位。
从数量上来看,县丞也并非每个县都配备,是一种非标配的职务。根据《光绪会典》的记载,全国共有知县1314人,而县丞只有345人,不到知县人数的三分之一。
这345名县丞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情况为:顺天府3人,奉天府2人,直隶7人,山东31人,山西6人,河南17人,江苏29人,安徽15人,江西48人,福建23人,浙江45人,湖北18人,湖南14人,陕西18人,甘肃9人,新疆1人,四川18人,广东20人,广西9人,云南3人,贵州9人。
那么县丞设立与否是否有明确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来说,行政事务复杂、要务繁重的县会设县丞或主簿,甚至两者皆设;业务较为繁忙的县,有时设县丞,有时不设;而事务简约的县,则通常不设县丞。
不过,也不能完全以此划一,有些县虽行政简单,但因辖区内涉及河务、粮马管理或漕运任务,这类县也会设县丞专门负责某些专项事务。
官方对县丞的定位较为明确,即辅助知县办理各项行政事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县丞的地位却非常尴尬,完全没有发挥应有的辅助作用。
清代地方官员体系,从总督、巡抚到府、州、县长官,实行的是正印官“独任制”,佐贰官被逐渐边缘化,州县行政事务主要由幕友、长随、房吏和差役等人负责。
虽然县丞名义上是“二尹”,但实际上几乎没有实权,甚至可以说其地位不如一些没有官品的幕僚。
与明代相比,清代县丞的权力大为减弱。明代县丞是真正的二把手,重大事务须知会县丞和主簿并协商处理。
此外,明代知县外出或离任时,县丞按例署理知县职务,重要公文需知县与县丞共同签署生效,足见明代县丞在权力上还能与知县抗衡。
这与现代县级党委常委会的模式类似,县委书记、县长掌握主要权力,但重大事项要会议决定,副书记、副县长作为副手,也有发言权和一定的决策影响。
然而,清代县丞的处境很不乐观。《大清官制》明确规定,“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佐贰官,非曾经卓异,或历俸五年以上不准委署正印”。
这一要求极为严格,获得“卓异”奖赏者凤毛麟角,否则就必须在县丞岗位上有五年以上经验,才可能升任正印官。
从具体的行政事务决策权看,县丞完全没有参与权,知县可自行处理所有重大事务,典型的一言堂作风。
县丞无法干预县里大事,只能作为知县的派遣官,分管某些专项事务。除附郭县的县丞有一定行政权外,大多数县丞不在县城办公。
那些负责专项事务的县丞,通常驻扎在县城外围的重要镇或交通要冲,如松江府奉贤县丞驻高桥镇,金山县丞驻朱泾镇,青浦县丞驻七宝镇等。
虽然县丞可以单独办公,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非常有限。县丞衙门一般只有七八名差役,遇到重大刑事案件,县丞只有羁押权,审讯权必须上报县城知县处理。
实际上,县丞派驻地方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督促纳税,职责范围类似现代乡镇机构,相当于乡镇书记的角色。
若县丞设在县城且负责河务、粮储等事务,其职责则更接近现代局级部门负责人,但级别仍是正科级干部,与副书记、副县长等副处级干部还有明显差距。
正因县丞、主簿等佐贰官缺乏核心决策权,清代官场常将佐贰官戏称为“闲曹”、“冗官”。正印官的地位不可动摇,哪怕是七品知县,也比六品的州同更有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