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知府的任免权究竟属于吏部还是各省督抚?这是一个读者通过私信提出的问题,恳请御史能撰写一篇关于地方官任免制度的文章。
关于清代地方官的任免问题,若要详尽论述,恐怕需要一系列的专门文章。故此,御史在此只能做一个大致概述,重点讲解知府与知县两个层级的情况。
知府作为地方的中级官员,通常与道员平行,二者常被并列称作“道府”。虽然道与府的级别仅差一级,但在实际的人事任免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光绪会典》记载,清代的道员人数不到一百人,且所有道员均为“请旨缺”,即他们的任免需由皇帝亲自决断。
相较之下,知府的任命则要复杂许多。知府的职位缺额按“冲、繁、疲、难”四个标准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和简缺四种,其中“最要缺”和“要缺”属于“请旨缺”。凡是这些“请旨缺”的知府,吏部与地方督抚都无权任命,必须通过军机处提名,再由皇帝最终批准。
以江苏省为例,江宁、苏州、镇江、常州、扬州、徐州、松江、淮安等地的知府多为最要缺与要缺,其余省份也有不少府级职位属于“请旨缺”。这表明,皇帝对于道府层级的地方官十分看重,赋予了吏部和督抚相对较少的任免权。
除了“请旨缺”外,二字的中缺与一字的简缺知府的任命权则由吏部或各省督抚掌握。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地理位置而定。中原省份的中缺与简缺知府,任命权一般由吏部负责,而边疆省份的中缺与简缺知府则多由督抚负责提名,特别是在云南、贵州等地,绝大多数知府的任命都由督抚把控。这是因为边疆地区治理相对复杂,中央选派的知府难以应对当地特殊情况,督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能干之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清代知府的任免大多数掌握在皇帝手中,少部分掌握在吏部,而督抚的任免权则主要集中在边疆省份。至于知县,由于其职位较低,皇帝在任免上很少干预,主要由吏部和地方督抚负责。清初时期(顺治与康熙两朝),不论是四字最要缺还是一字简缺,所有知县的任命权均在吏部手中。
当时的知县并没有明确的等级划分,也未形成“冲、繁、疲、难”这种标准,更多是根据各县的赋税多少来决定知县的“缺分”。然而,这种标准显然存在问题,因为不同县的情况差异很大,仅凭赋税多少来划分“缺分”容易导致“人地不宜”,无法有效治理。
雍正即位后,针对这一问题,他积极采纳各省督抚的建议,决定以“冲、繁、疲、难”四个标准重新调整全国知县的缺分。这一新的标准制定后,大多数知县的“缺分”依然是中缺和简缺,最要缺和要缺的知县相对较少。但新标准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吏部在选拔知县时,往往更多看重出身和资历,而忽视了候选人的行政能力。这意味着,许多被选为最要缺、要缺的知县上任后,无法胜任繁重的工作。
对此,各省的督抚开始提出意见,建议最要缺与要缺的知县应从本省知县中选拔,确保人选更了解本地的风俗和民情,从而更为得力。督抚的建议可谓合情合理,毕竟只有在本省任职的知县,才能更好地应对地方上的复杂问题。雍正皇帝听取了这一建议,开始将最要缺与要缺知县的选任权交给地方督抚,这便是所谓的“题缺”制度。
虽然“题缺”制度本身是出于实际需要,但也无形中削弱了吏部的权力。随着时间推移,督抚们的权力欲望不断膨胀,吏部与督抚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并日益严重。
进入乾隆朝后,许多省份的督抚借着“地方难以治理”的借口,将中缺、简缺的“请旨”改为要缺,这样一来,知县的任命权就完全归督抚所有。乾隆皇帝非常精明,他很清楚督抚看似为国家着想,实则是在争夺权力。因为只要将“请旨缺”改为“要缺”,就意味着知县的任免权落入督抚手中。
为了避免局势进一步失控,乾隆皇帝明令规定,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更改既定的缺分制度。尽管督抚们不断争取更多人事权力,但乾隆朝廷对此保持警惕,除了极个别特殊情况外,大多数知县的缺分制度保持原状。
总体来看,雍正以后,督抚的任免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增强,但大多数知县的任命权依然掌握在吏部手中。这一局面在太平天国运动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督抚权力的进一步上升,吏部的权力也逐渐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