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情况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基本延续了元朝的行省体制,设立了13个省。为了便于地方治理,明太祖在各省设立了三个职能衙门: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清朝在继承明朝制度的基础上,也对地方管理作了一些调整,特别是在中期,改变了布政使的职权,并设立了总督和巡抚等职务。
一、布政使的设置
明朝在各省设立的三大职能衙门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负责一省的行政事务,布政使的上级称为左布政使和右布政使,负责分管省内的各个事务,类似于现代的省长。布政使的职位为从二品。
设立两个布政使,并非为了让他们做出更多的决策,而是为了相互制约,避免出现单一的决策失误。两个人可以相互监督,减少独断专行的可能性。
提刑按察使司则主要负责一省的司法管理,类似于现代的司法、检察和法院等机构,由按察使领导,官职品级为正三品。
都指挥使司负责省内的军事事务,类似于现代的省军区,指挥使为正二品,职权高于布政使,但仅负责军事,布政使依然是省内的最高行政长官。
二、布政使的降级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明朝政府常常委任钦差大臣到地方巡查,确保地方官员的工作得到监督和辅导。巡抚和总督的职务虽然起初并不固定,但它们的核心职能就是监督地方、协助管理地方,执行中央的指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明朝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通过钦差大臣来督促和抚慰地方。尽管布政使仍然是地方最高长官,但随着“钦差大臣”的到来,其权力逐渐被削弱,地方的三司衙门逐渐淡化作用。
满清入关后,顺治帝推崇明朝的许多制度,尤其是行政管理上的一系列制度。他决定保持原有的体制,沿用明朝的管理架构,地方的最高长官仍为布政使,但这个职位的职权发生了变化。
清朝初期,布政使依旧是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然而随着历史发展,布政使的职权逐步被压缩,总督和巡抚逐渐承担了更多的地方管理任务。布政使的职能虽然没有消失,但已经沦为巡抚下属的职务,地位大不如前。
三、布政使司的职能
到了乾隆年间,地方上设有总督后,巡抚的职务逐渐被并入,总督就兼任巡抚一职。总督管理的区域更广,总督衙门下属的省份也变得更复杂。雍正二年后,清朝设置了11个总督,其中有九个总督负责地方的行政和军事,另外两个则负责漕运和河道管理等特殊事务。
总督与布政使相比,权力要大得多,布政使司的职能也因此逐渐被弱化,但仍然在地方上有着相当的影响力。
四、布政使的权力差异
对于“布政使和巡抚大人几乎平级,为何权力相差如此之大”的问题,很多人可能有所误解。
布政使虽然在清朝的官职上显得较为低调,但实际掌管的权力却很大。布政使主要负责向下传达巡抚的政令,管理各级衙门、发放官员俸禄和考核政绩,并且负责全省的赋税和财政等工作。此外,布政使还负责管理全省的户籍、人口等民生数据。
即使在总督辖区内,布政使的职能也没有完全被削弱,总督通常会将一些实际事务交给布政使处理,特别是有关官员任命和财政事务。
尽管总督和巡抚在名义上具有更高的官职,但布政使在实际管理上依然拥有强大的权力。例如,布政使可以直接指挥各道、府、县的官员,而总督和巡抚则不能直接干预这些地方官员的具体事务。
五、布政使与卖官鬻爵
在清朝,卖官鬻爵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布政使的职权范围内。尽管总督和巡抚的地位更高,但他们通常不直接干预地方的卖官事务。许多地方的官员,通过与布政使衙门的关系,能够“购买”官职。布政使往往通过下属的门路与买官者交易,最终由布政使司发布任命公告,并向买官者发放任命证书。这些证书通常由布政使的下属人员处理,布政使本人很少直接参与,若有人查处,布政使也常常装作不知情。
虽然这项行为在当时并不罕见,但它的存在体现了布政使在地方管理中的巨大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