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事务。虽然各个朝代的风俗、制度和形式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在继承和演变中逐步发展的。那么,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婚姻制度是怎样的呢?
《礼记大传》中提到:“同姓从宗和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在古代,名分非常重要。拥有正确的名分可以明确区分长幼、贵贱和亲疏,这样每个人都能遵循自己的角色和责任,社会也能保持秩序。因此,当时的婚姻制度,根本上也是为了确保这一点。
在春秋时期,结婚过程需要经过“六礼”:首先,男方派遣使者或媒人到女方家提亲,这叫做“纳采”;女方同意后,媒人要询问女方的姓氏和生辰,这是“问名”;接着,男方需要到太庙占卜,看看婚姻是否合适,称为“纳吉”。如果占卜结果吉利,男方才会准备礼品到女方家定下婚约,这叫做“纳征”。
然后,男方根据占卜结果,选定结婚的日期,并征询女方意见,这叫做“请期”。最后,到了结婚的日子,男方会按照规定迎娶:男方父亲会为新人举行仪式,之后迎接新娘。女方的主人会在门外设宴,等待新郎进门。在婚礼上,新郎要先向女方家族长辈行礼,然后双方互敬,最后新郎带着新娘离开,这一切都在传统仪式的框架内进行。
除了结婚,春秋时期对离婚也有一定的规定,但男女之间的差异还是非常明显。儒家作为周朝礼制的传承者,提出了“七弃、五不娶、三不去”的理论。具体来说,《解诂》中提到,“三年丧不去”,意思是丈夫在妻子去世后的三年内不能再娶,表示对妻子的忠诚;“贱娶贵不去”,指的是若妻子身份较低,丈夫不能离婚,表示丈夫应承担责任。还有一条“丧妇长女不娶”,就是说若妻子家有长女,丈夫不能离婚,因为这样不利于家族的继承。
而“夫休妻”的理由有很多,包括无子嗣、淫乱、不孝敬父母、言语不和等。对于“妻休夫”,则必须有严重的理由,如丈夫悖逆人伦、害妻父母、破坏家庭秩序等,才可离婚。
总的来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婚姻制度非常注重礼法和社会责任,每一项制度和规范的设立,都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